为缓解停车难、停车乱、交通拥堵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停车资源的使用率,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城区部分路段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公共停车资源的管理,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效率,有效改善我区停车难现状,营造文明、高效、和谐的停车环境。
二、收费管理范围
停车收费实施范围为上虞区城市建成区,今后按照中心城区向边缘城区延伸、重点路段向一般路段延伸的原则逐步推开。一期实施范围为人民大道中段(舜江西路—凤山路)、舜杰路(舜江西路—越秀路)、通江路(舜杰路—舜江西路)、城北部分区域(东至保驾山路、西至称山路、北至王充路、南至西横河),具体以公安分局划定区域为准。
三、收费时段和标准
(一)收费时段
8:00至20:30,其余时间段免费停车。
(二)收费标准
收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具体标准根据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收费主体和收费管理具体事项
(一)收费主体
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工作的主体,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智能收费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及服务工作。
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费工作的运营模式实施方案应报区政府研究同意。
(二)收费对象
车辆停车泊位只供小型机动车停放,摩托车和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不得占用停车泊位。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
(三)收费方式
采用现金收取、智能手机或者POS机收费,车主通过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
五、停车泊位设置规定和保障
(一)收费泊位设置应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选择车辆周转率和车位使用率相对较高的泊位,如大型商场、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周边;
2.选择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停车位;
3.对停车泊位的管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二)收费区域标志完善
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时段、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内容的告知和标志必须清晰醒目、样式统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各类标线清晰醒目。
(三)停车泊位按道路实际情况,采用双边、单边设置,具体区域路段应向社会公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停车收费设施,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
(五)停车收费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相调整收费标准,停放机动车的驾驶人如发现停车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相符,可以拒付停车费,并持有关证据向发改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六)车辆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或擅自占用城区道路设置车辆停放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7月底前完成意见征求,方案论证;停车位资源的调查摸底,根据各区域停车需求量及道路状况,确定城区收费停车点位置。
(二)宣传发动阶段
8月1日起广泛宣传停车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管理规定,提高市民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和支持停车收费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收费项目准备阶段
8月1日起由收费主体单位按照收费要求确定管理流程,安装设备、漆划停车泊位等工作。
(四)实施阶段
11月份全面启动城区停车收费工作。
七、相关单位责任分工
(一)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负责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治安管理工作,对停车泊位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加强对违停车辆的管理。
(二)发改局负责对城区道路收费标准的确定,相关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局、曹娥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道路停车泊位的建设(漆划)等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停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加强对违停车辆的管理。
(六)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智能收费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及服务工作。
(七)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配合做好停车设施及服务的社会化招标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区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从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城市品质的高度出发,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理顺管理服务体系,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涉及建设、公安、综合执法等诸多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协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凝聚力量,精心组织,共同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宣传部门要积极谋划,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停车收费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停车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管理规定,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引导城区沿街单位、商户、市民自觉遵守车辆停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